
类别:进出口贸易资讯 发布时间:2025-07-16 14:58 浏览: 次
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25年第84号(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运营者”(AEO)互认的通知布告)《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办理轨制取蒙古海关AEO轨制互认的放置》(以下简称《互认放置》)将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总署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布告如下:一、按照《互认放置》,中蒙两边彼此承认对方的“经认证的运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蒙古海关承认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承认经蒙古海关AEO轨制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二、中蒙两边海关正在进口货色通关时,彼此赐与对方AEO企业如下便当办法:合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合用较低的进口检验率;对需要实货查抄的货色赐与优先检验;指定海联系关系络员,担任沟通处理项目正在通关中碰到的问题;正在国际商业中缀、中国AEO企业向蒙古出口货色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正在中国海关存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奉告蒙古进口商,由其按照蒙古海关申报,蒙古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赐与相关便当办法。四、中国企业自蒙古AEO企业进口货色时,需要别离正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蒙古AEO企业编码。例如“MN2024120003”。中国海关确认蒙古AEO企业身份并赐与相关便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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